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法制網通訊員鐘紫薇 曾維亮
  男子被公司辭退,稱在公司工作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索要500萬元天價精神損失費;60後工程師10年來頻繁跳槽,涉訴近20宗,成典型的“跳槽達人”……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發佈的勞動爭議惡意訴訟調研報告顯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間,該院共受理勞動密集型企業疑似員工惡意訴訟相關案件共計23宗,員工起訴索要賠償金額達4500餘萬元,因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成本低,而獲得的賠償卻較高,所以惡意訴訟的現象嚴重,並呈現訴訟請求多樣化、索賠金額兩極分化等特點。
  ???離職後索天價精神損失費
  2011年3月,唐某入職位於東莞市塘廈鎮的某手錶加工廠,擔任保安一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手錶廠已為唐某購買了工傷、住院醫療保險。唐某入職後僅在該廠工作了5個月,後因其多天未上班,被公司公告並按自動離職處理。唐某認為單位屬違法解雇,在不服勞動仲裁後又向東莞三院提起訴訟,索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並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同時索要精神損失費500萬元。
  手錶廠稱曾督促過唐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唐某一直拒簽,考慮到“用工荒”就沒有追究唐某責任。工廠並沒有規定唐某的考勤,只約定其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30天,工資是每月1400元。唐某則認為其每天工作12個小時,每月工作31日,並稱其在工作期間身體因工廠環境受到傷害,索要5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該筆50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未經過仲裁,法院不予處理。唐某缺乏證據證明公司解雇違法,對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予支持。法院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唐某的工資收入,判令手錶廠支付工資差額2700元,並駁回了唐某其他訴訟請求。
  ???60後工程師成跳槽達人
  2012年6月19日,1964年出生的方某入職東莞某電動科技公司任工程師一職,同年9月19日,電動科技公司以方某簡歷造假、能力不足認定其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關係從而引發糾紛。雙方勞動合同顯示約定的試用期從6月19日至9月19日,但方某認為他與公司約定的試用期只有一個月,並指出“9月”的“9”是公司單方面塗改。電動科技公司則認為公司工程師區別於普通員工一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並有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方某性格有缺陷、生活習慣不好、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應聘職位。
  法院查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中9月的“9”明顯是在“7”的基礎上修改的,此處並沒有方某的簽名,電動科技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修改試用期經過了方某的同意,根據證據規則,法院確認試用期的時間為修改之前的“一個月”。基於此,電動科技公司於2012年9月19日解雇方某時已經超過了試用期。電動科技公司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方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解雇方某違法,判決電動科技公司支付方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賠償金3410元。
  東莞第三法院的訴訟數據顯示,方某從2002年至今,至少在近20家企業工作過,而且經常與東家產生糾紛訴至法院,目前早已訴訟纏身。
  ???遏制惡意訴訟須探索適當的處理辦法
  日前,東莞第三法院發佈調研報告稱: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間,該院共受理勞動密集型企業疑似員工惡意訴訟相關案件共計23宗,員工起訴索要賠償金額達4500餘萬元。
  東莞第三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對比以往的員工惡意訴訟案件,在目前此類案件中,勞動者的訴訟請求不再單純的索要勞動報酬,而由此附帶擴展至年休假工資、社會保險、二倍工資、賠償金、高溫津貼等訴求。“從本院所受理的23宗案件來看,均有提出上述訴求,訴訟請求呈現多樣化趨勢。”
  調研報告指出,在此類糾紛中,索賠金額兩極分化現象:部分勞動者以“細水長流”的形式主張權利,即每次訴訟所主張的賠償數額較小,但多次求職,多次訴訟,每次主張的金額均不高。也有部分勞動者則以“走量”的形式主張權利,即每次訴求的賠償額畸高,比如前例唐某索要500萬元精神損失費一案。
  “此外,訴訟行為具有連貫性,主要表現在涉嫌惡意訴訟的原告通常採取‘入廠--離職--提起仲裁(訴訟)--再就業--再仲裁(訴訟)’的連貫性訴訟模式。”該負責人說。
  “因勞動爭議類案件每件只需交納10元案件受理費,訴訟成本低,而通常所獲取的賠償卻較高,特別是在要求二倍工資差額的情況下,會出現‘乾一年賺兩年’的可能性,所以勞動者願意以惡意訴訟的形式博取高收益。”針對惡意訴訟形成的原因,該負責人指出,除了利益驅動,企業管理混亂也是一大原因。
  目前東莞處於經濟社會全面轉型時期,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正處於產業革新、人員調整的過度時期,內部管理較為混亂。部分勞動者利用職務期間參與管理的便利,在工作期間私自加蓋企業公章,為離職時通過訴訟“牟利”做準備。
  東莞三院為此建議,用人單位應根據此類案件的頻發,加強內部管理,儘快建立起內部的勞資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工會的職能作用,形成“誠實勞動,誠信管理”的良好氛圍。 同時,須儘快完善對惡意勞動爭議訴訟者的懲罰機制,通過加大打擊力度,進而壓縮惡意訴訟勞動者的謀利空間和生存土壤。相關法官認為,更為重要的是要探索更為適當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辦法。“目前勞動爭議類案件受理費低,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勞動者的惡意訴訟,有必要提升此類案件的訴訟門檻;另外,建議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取消,改為嚴厲的行政處罰,避免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獲取利益。”  (原標題:男子被辭索要500萬天價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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